一般来说水路运输货物合同需要在完成运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才可解除,不会在一定期限后失效。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或取消;
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因此除了发生《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情况,一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执行,否则一般不能解除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