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3-29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一般情况下,法院很少主动去现场调查证据,法院信息的获得主要是通过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诉状、答辩状以及在法庭的审理过程根据双方及证人的陈述。虽然法律赋予了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力,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法院去干,或许是法院人手不够,抑或是案件本身的性质不需要。
3.另外一般离婚案件,如果原告举证不充足,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除非被告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