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立公证遗嘱怎么办

我母亲93年死后。父亲55岁也就是在94年在婚。2003年以前两人感情不是很好。03年我父亲生病吐血,需要人照顾。她以这个为由要我父亲到公证处把名下的房子给她。我父亲在威逼无奈之下只好照办了,当时我们都不知道。现在父亲想要立过遗嘱怎么办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在原则上,一个人是有权利在遗嘱中将其遗产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但是,这样做也是有条件的。 遗赠要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立下遗嘱的。 第二,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应继份;不能剥夺或取消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否则,所涉必要份额之遗赠应为无效。 第三,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 第四,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 第五,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 第六,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比如,属于遗嘱人合法配偶的财产,不能遗赠。 第七,遗赠人死亡时,遗嘱之履行为可能且合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遗嘱人的遗嘱是在清醒状态下自愿立下的,遗嘱本身是符合法律规范的,受遗赠人没有任何侵害遗嘱人的违法行为,遗嘱处分的财产确为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属于其配偶,这部分不属于遗产),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胎儿)的应得份额和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遗产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得到满足的,那么,遗嘱人将其遗产遗赠给任何人都是合法的,都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你最好的办法是让你父亲去公证处重新做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出来,取代你后妈的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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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2-06

  重新立公证遗嘱,必须先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且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则上必须到原公证处提出申请。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申请遗嘱公证一般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2个回答  2014-04-26
废除以前的公证啊!让你的父亲现在立遗嘱,遗嘱中注明以前的公证做废,拿这份遗嘱再去公证处公证,听取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的意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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