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来降低工资合法吗?

由于公司领导层发生变动,公司内部斗争分化,公司试图通过给我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大幅度降低我的工资,公司总经理已经不止一次的提醒我写辞职报告。辱骂,当众语言侮辱等手段恐吓,诱导我写辞职报告。还通过给我大幅度增加工作量而不能按时完成来当众定义我不符合公司的职位要求,工作能力低下等结论,给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请教专家,像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妥善处理?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走法律程序的话,该如何走这个流程,另外,如果变更了工资,对于将来赔付的违约金有何种影响,非常感谢。证据补充:有谩骂,侮辱的电话录音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变更也工资的话,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也会相应的变少。追问

安律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想请教您,我可以主动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这样的话,我作为发起人不就成了我主动要求离职,那公司还会继续支付我违约金吗,因为我提出来不就算是我违约了吗?如果公司不接受赔偿违约金的话,有没有比较好的解决方式。

非常感谢您。

追答

单位给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没有?

追问

一直都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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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14
不能胜任原岗位调整合法,其它不合法。
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而言,调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并变更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工厂调整劳动者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
一、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二、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劳动条件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和其它违法情形的。
因此,工厂调整劳动者岗位且降低工资的,属于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符合法律规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因为降低工资而违法。用人单位调整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拒绝,强行调整岗位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一)项规定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通知工厂解除合同,工厂应当立即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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