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涉到劳动法的问题

某大型台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需裁员。
但公司并不直接裁员及给予赔偿,而是先对被裁员的人员进行放假处理,待被裁人员合同期满再办理离职手续。放假期间,支付底薪(而不是全薪,底薪很低,全薪则包括各种津贴)的80%。
例如,张三,工龄8年,底薪1000元,全薪3000元,合同期至2009年九月。公司将要求其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从2009年1月1日-2009年8月31日放假,放假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全薪的80%,以后均只发底薪的80%,待到2009年九月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放假期间不得另找工作。
请问,
1.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2.张三是否可以拒签这份协议?
3.张三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1、你的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吧?你说的情况是在套用停工期工资的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如前面几楼所说,你公司的做法是在打擦边球,它既想按停工期工资来省钱,又不想担停工的坏名声。如果你想维权,那就不签协议,就逼着企业发停工通知。要知道停工不是个小事情,必须是真的停工,没听说只停张三一个人的。
  3、假如你的企业确实是因为市场环境不好不得不裁减部分业务,那就是真停工了,最后的结果是一样的,那就签了那个协议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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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30
1.应该说,公司的这种做法在规避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你还真挑不出毛病,但有一个前提,公司发的底薪不能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否则则是违法;
2.签协议纯属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对劳动者是强迫行为,你可以拒签;只要有劳动合同在,公司与你的劳动关系就存在,这是法律规定;
3.咨询律师及当地劳动部门.
第2个回答  2008-12-31
1.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
2.张三是否拒签这份协议,不影响公司的决定,也影响不了事情结果的发生。
3.我建议还是签了吧。
4.我个人认为这个公司是个很规矩的公司,已经很不错了。
第3个回答  2008-12-30
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在打檫边球;从劳动法上你挑不到它什么毛病;
2、完全有理由和有权力拒签;
3、张三也可以打檫边球;第一;公司必须保证每月按时发放最基本工资;第二张三在放假期间其所有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尊守保密情况的条例下;可以另找工作;)
第4个回答  2008-12-30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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