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台资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需裁员。
但公司并不直接裁员及给予赔偿,而是先对被裁员的人员进行放假处理,待被裁人员合同期满再办理离职手续。放假期间,支付底薪(而不是全薪,底薪很低,全薪则包括各种津贴)的80%。
例如,张三,工龄8年,底薪1000元,全薪3000元,合同期至2009年九月。公司将要求其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从2009年1月1日-2009年8月31日放假,放假期的第一个月发放全薪的80%,以后均只发底薪的80%,待到2009年九月再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放假期间不得另找工作。
请问,
1.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2.张三是否可以拒签这份协议?
3.张三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