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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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哥,请你们看好题目好不好,问的是检察长,不是检察院!我都无语了

检察机关的领导人。
英美等国最高检察机关的领导人称为“总检察长”,美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主管官员则一般称为“检察长”。
英国总检察长同政府其他大臣一样,由首相从执政党的下院议员中提名任命。他在法律上是英王的法律顾问,皇室的首席法务官,有权答复议会和内阁对于法律问题的咨询。总检察长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特殊职权:
(1)代表政府追诉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国案和重大的违宪案(上述两项,也可以委托财政部法律顾问进行);
(2)涉及国家秩序、国家机密、种族关系的犯罪等案件,必须先征得总检察长的同意才起诉;
(3)总检察长如果认为某项追诉不当,可以签发“终止追诉令”,停止诉讼的进行。
美国总检察长就是联邦司法部部长,也是总统和行政部门首长的法律顾门,对于涉及联邦的法律问题由检察长代表美国政府进行处理,并监督司法行政管理、监狱和其他惩办机关,以及各个地方检察官的工作。他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总检察长由总统征求参议院的同意任命。地方各州、市检察长由选举产生,或由行政长官任命。各州检察长和联邦总检察长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而是对州议会或州长负责。州、市检察长的主要职权是:
(1)代表当地政府就有关政府利益的案件,向法院起诉;
(2)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
(3)根据行政长官的委托,起草法律文书;
(4)答复地方政府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等。
苏联中央一级检察机关领导人称为总检察长,所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人称为“检察长”。苏联宪法规定,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五年。各共和国、边疆区、州的检察长,以及自治共和国和自治州的检察长,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任期五年。民族州、区和市的检察长,由各加盟共和国检察长任命,并经总检察长批准,任期五年。总检察长对各级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苏联总检察长及其下属各级检察长对于各部、国家委员会和主管机关,企业、机关和组织,地方苏维埃执行机关和管理机关,集体农庄、合作社和其他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准确和划一地执行法律实行最高监督。
在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人统称“检察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由其指定的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审判活动。检察长还有权列席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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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3
一、检察长主持检察院的全面工作,副检察长由党组分工或检察长授权在分管部门协助检察长进行直接管理,行使职权。

二、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2、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研究提出检察工作任务、计划、措施,组织指挥全院实施。

3、监督本院的检察活动,严肃执法纪律,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负责将重大或疑难案件和事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5、参加本院管辖的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依法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6、协调本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处理、协调与公安、法院、司法等机关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7、审核签发规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的文件,法律文书和司法统计报表及简报信息等文件。

8、负责本院的自身建设、教育培训,考核本院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

9、每年应用四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教训,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10、完成法律规定或县委、县人大及上级院交办的其它任务。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和市院报告检察工作,定期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三、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职权

1、集中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的意见,对本院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依法任命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依法决定检察人员是否回避案件。

3、安排、指导本院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发生的矛盾、争议作出协调处理。

4、对本院的经费、物资装备等负责管理,依照法律、制度审批本院重大的财经计划及开支。

5、按照法律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调配、使用、考核、推荐、选拔、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

6、其它法定职权。
第2个回答  2008-12-23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4个回答  2008-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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