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首先我对患者表示深切的同情。就安乐死而言,因为涉及到伦理道德,世界各国对此争议很大。一向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应不应该去结束病人的生命?即使结束病人的生命对病人来说是一种解脱,但是对病人家属却会带来无限的痛苦甚至悔恨,因为他也是“刽子手”之一。并且到底应该由谁来执行安乐死呢?我想,谁也不会去执行这一“死刑”的。就算患者尚有能力并且在你知道的情况下或当面给自己执行死刑,那么,我们不阻止是否算是见死不救不作为?倘若有一天家属反悔将医院告上法庭,那么医院当然会拿出那份签了字的“合同”,可是这份“合同”是否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呀!如果判决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无效时,输的一定是医方。我认为院方千万不可造次,最好的方法是报告当地上级卫生部门,或者请家属找卫生局去申述,看到底应怎么解决处理。我想上级卫生部门也一定会持反对观点。因为国内尚未有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和程序,可以想象,如果有一天,可以执行安乐死的话,一方面是可以解除频死病人的痛苦,但从反面看,它也会被少数不良居心的人利用而成为杀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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