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求解

甲有三子乙、丙、丁,有遗产房屋3间、汽车1部、存款20万元。
甲于1998年立自书遗嘱,指定房屋3间由乙继承;
1999年立代书遗嘱,指定汽车由丙继承;
2000年立公证遗嘱,指定存款20万元由丁继承;
2001年立录音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乙继承;
2004年临终前立口头遗嘱,指定20万元和房屋3间由丙继承。
甲死亡后,乙、丙、丁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若上述遗嘱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如何确定其效力?
(2)甲的遗产应当如何继承?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可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故20万元由丁继承、房屋3间由丙继承、汽车由乙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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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继承律师 王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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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儿张丙比她先死,丈夫张乙与她同时死亡,即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丁某当然有权继承。
3、张乙与王某系夫妻,2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各自10万。张乙的10万元由他的父母继承,王某的10万由她的弟弟丁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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