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B两公司从2008年5月份开始合作经营煤炭,由A组织煤源,B负责煤炭销售。 2008年9、10月份开始,受金融风暴影响煤炭价格下降,煤炭销售难度加大,回款不及时,双方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补充回款协议,协议约定:2008年10月20日和11月25日分两次回清货款。之后,煤炭价格一路下滑,已经远远低于签订合同时的基本价格。B在10月20日以前回给A公司部分资金,但是没有还清20日应还的数额。
A公司起诉B公司法人,A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立案,并于2008年10月20日查封B公司的煤。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AB两公司的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被告的公司所在地均不在被告所在地,依照管辖权的规定,A市法院对之前的民事案件无管辖权。
就在法院调查期间,11月20日,A公司法人以面谈关于两公司经济纠纷调解的名义将B公司法人约至C市一旅馆,带领A市公安局警务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上手铐强行带走。次日,A市公安局经侦科通知B公司准备材料,称是合同诈骗侦查。
原定11月26日开庭审理的民事案件未进行,法院宣布中止民事案件审理,但是没有解封B公司的煤。
疑问一:
A市法院是否违法?如果是,要通过什么途径来申诉?法院查封的煤是否应该解封?解封手续应该怎么办?
由于公安局在未弄清基本内容情况下,对正在积极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法人及其法人代表行为进行野蛮干涉,造成B公司法人代表人身自由被限制,导致该公司业务全面瘫痪。致使已签约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无疑是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的雪上加霜。 这期间,B省人大和A省检察院联合开了现场会,A市公安局没有提出证据证明合同诈骗,之后会议批示,督促公安局认真处理此事。但是A市公安局对此没有认真对待,仍然将B羁押。
疑问二
A市公安局在11月20日将B从C市某宾馆带走时,没有出示任何手续和证件,也没有通知当地警方。带走之后,公安称已经发函给家属,但是家属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据办案民警说检察院批捕的函已经寄给家属,至今仍未收到。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如何申诉?
疑问三
A市公安局从羁押B公司法人时就开始为本案调解,意思是让B尽快还钱给A,并说还钱以后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还说要家属凑钱给A,明显有袒护A的行为。这种行为应该通过何种途径举报?
疑问四
检察院已经批捕,公安还有权力给双方调解吗?如果仍然调解是否违法?
“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在依法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郑少东说,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疑问五
这是不是意味着这种事情非常常见,有没有朋友遇到过类似的事情?如何解决的?
一楼朋友,煤炭不在A地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