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单位让休长假,变相裁员怎么办

我是08年7月份签的正式合同,昨天单位劳资通知放长假,上班的时间等通知。其实这不就是变相裁人吗,只不过是我合同未到期而已。谁能帮帮我 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啊,我才正式转正半年啊,有没有办法解决啊?哪怕是我不干了。单位也要赔偿损失啊?还是我就只能这么挺着了??

单位这样做估计也是让你自己提出辞职.如果你提出辞职的话,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赔偿和补偿给你.但是,单位这样放长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发给你们,如果单位没有工资的话,那么单位就是违法了.
如今经济形势非常严峻,很多单位日子比较难过,你也应当体谅啊.如果你想辞职,那么与单位领导协商一下,要求得到一部分补助,这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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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28
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给于一定的补偿
如果单位不同意的话,单位是有依据这样做的。第一个月应该照发工资,后面可以协商,但放长假期间应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第2个回答  2008-12-28
你有理由 不同意 要求按照合同履行 如果不发工资 你就以欠薪 克扣 解除合同 要求赔偿金 就好好了
第3个回答  2008-12-28
放长假是违反劳动合同的,单位应该说明原因。

放长假的处理一般是给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有的地方按70-80%,给与,有的地方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给与。加上社会保险。
一般是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与。这要看公司给员工放长假是否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劳动部门认可的当地普遍处理方式。

如果你是在不想呆下去,现在可以给老板协商,按0.5个月工资补偿给你,外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你就可以走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据理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局申诉,要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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