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
对方因为我侄子和他女婿(还没有正式结婚)打架而带8、9个人过来大打出手,造成一轻伤一轻微伤,是否符合以上法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详情见: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801361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