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中如何发现串标现象?

如题所述

招标工作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相对于投标,称之为招标。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是在招标工作中较难发现和鉴别的一种违法违规形式,所以在招标工作中发现串标行为是一件较为艰难的事。

1.串标的主要形式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打开招标文件,将招标具体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提前预定好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不断打压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者,按照内定投标者的条件量身定做一套适合他的招标文件。

②招标机构滥用,人员参差不齐,质量和招标代理市场是买方市场,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往往会不择手段,提前买通招标人,给予利益诱惑,使其与自己串通瞒过政府机关的监管,破坏招标市场的规范,于经济发展有害无利。

③我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串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对串通投标作出了处罚规定;《刑法》也有“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给串标行为的处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政府机关某些人员敷衍了事的态度,监管过程中,一切从宽,多数以罚款了事,使其现在的招标市场存在惯性串标,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2.串标的危害

①串标伤害了其他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打破了政府一直努力建造的公正、透明、蓬勃的经济社会规范,中标结果往往掌握在少数几家企业中,而潜在的那些有实力、有创意的新兴公司则被拒之门外。市场需要与时俱进,要有实力的新兴公司不断出现壮大中国经济社会,而不是要“一言堂”“垄断门阀”。 

②参加串标的企业大多数存在信用、实力等方面的欠缺,不务实的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待后续工程建设则毫无应对措施,大多是敷衍了事,这使许多工程建设的安全打折扣,存在不稳定因素。严重的话会危害社会和谐发挥发展。

③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破坏正常招标市场价格,使其招标市场杂乱无章,形成不良之风。

以下是本人在招标工作中粗浅总结的一些可能是串标行为的现象。

3.疑似串标现象

3.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是招标工作的首要要求,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开标时间未到之前不许拆封。

投标文件的密封形式,可以作为串标行为的一种判断依据,对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做出统一要求的情况除外。

在某次招标中,遇到两家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从牛皮纸包裹方式到胶粘位置和形式一模一样的情况。

牛皮纸裁剪大小一样,牛皮纸折叠方式一样,胶粘纸均为较罕见的黄色窄条双面胶,粘贴位置基本一样,投标文件正副本叠放顺序为副正副副副,以上种种可以猜测是出自同一人之手。

3.2 报价明细 

大宗设备类和工程类招标,是报价明细扎堆的两大类招标。由于评标工作量较大,所以大部分评委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各项明细上,而忽略了明细本身。

在某次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施工招标评标过程中,分项报价明细有十二页之多,投标单位有六家,六家合计有七十二页的报价明细,为避免降低非关键项单价抬高关键项单价的报价策略情况发生,评委们就得仔细核对各项明细,很明显,这是一项工程量巨大的工作。

在核对的过程中发现,两家单位有一些巧合现象。例如:里面的“规格型号”或“单价”或“数量”之类的填写内容里有莫名的加粗现象,加粗的内容只有四处,但是位置都一样。

猜测加粗或许是某单位在制作报价过程中着重了某些报价,在报价确定后没有调整回原状态,另一单位在此单位的报价基础上又改了报价而导致的。

鉴于以上现象,可以怀疑两家投标单位存在串标现象,虽无绝对证据证明其串标,但微小证据足以让评委们对两家单位提高警惕,避免串标行为。

4.确定串标现象 

投标文件的内容理论上是最重要的部分,评委们都会仔细的去阅读和评价,但是有一部分内容是极容易被忽略的,这部分内容便是繁多的公司介绍和烦琐的工艺处理程序。

在某次评标过程中,随手拿起了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来看,对该家单位比较生疏,所以看了看公司介绍,投标文件里的公司介绍从公司历史到公司口号等等内容密密麻麻足足有六七页之多,耐着性子看了三页之后发现了情况。

第三页里面的公司名称是本次投标的B单位的公司名称,报价上A单位要比B单位高一些,所以怀疑是B单位邀请了A单位来串标,A单位只是在B单位制作的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单修改。

此项发现,可以断定两个单位存在串标现象,当场宣布了两家单位废标。 

以上几种情况是在现实中经历过的具有典型性的几个案例,漏洞大部分出现在投标文件的细节上。串标现象是投标单位暗箱操作的结果,没有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很难知道其中的原委,只能在现实中去感觉去摸索,对串标现象多给予关注,对串标单位多给予关注,尽量在招标过程中避免串标情况的发生,维护招标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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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4-09
评标是一个项目能否中标的重要一环,对于投标人来说,了解评标规则及业务规则至关重要,总结了4个投标人必知的评标相关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NO.1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样品在开标后送达是否被废标?

样品并不是投标所必须的,当书面材料不能准确判断是否满足招标要求时,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因此,样品可以用来辅助评标,具体情形有:
情形一:如果招标文件明确限定了递交样品的时间,也把样品作为资格条件,那么样品在开标后送达则会被废标。
情形二:如果样品只作为评审因素,样品在开标后送达,招标单位可以拒收样品,这种情况样品的得分为零,其他投标材料还是允许参加评审的,但不能否决投标。

NO.2 招标代理公司人员能否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所以,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不能作为评标专家,但是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首先没有法律规定招标人代表必须是招标人本单位员工;其次,也没有禁止招标代理公司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所以,招标代理公司人员完全可以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不能参加评标的人员是招标项目的主管单位人员和监督部门人员,因为评标委员会也是被监督的对象,评标库中的专家在遇到本单位的招标项目时,也只能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NO.3 投标函落款时间是否等于投标文件生效时间?

电子招投标评标时,经常发现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时间早于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就是说投标人在投标函上实际盖章的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但这并不构成投标文件弄虚作假。投标函的落款时间首先不能晚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也就是开标当天;其次,投标函的落款时间也并不是必须与实际签章时间一致,可以把落款时间理解为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虽然提前盖好章,把材料交给了招标人,但此时该投标函并未生效,待到开标当天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不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NO.4 两家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名并列第一该怎么推荐?

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对这种情况给出了判定原则:当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也恰好相同的并列。这种情况适用于政府采购类的项目,其他项目类型并不一定能直接适用这个法规,但可以参照这条法规背后的判断原则,考虑周密的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甚至可以将排序方法更加细化,约定的越清楚,给评标委员会带来的评审难度和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也就越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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