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权什么时候设立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设立抵押权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因此对于动产抵押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此外不动产抵押权,自进行登记时设立。
所谓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
一方面,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后,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受偿。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动产抵押的办理与不动产抵押的办理程序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动产的价值进行认定,而后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签订协议来进行明确,避免造成矛盾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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