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不了户的房子协议如何协议?
我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双方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二、没有
房产证的安置房买卖情况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时,因为尚未领取房产证,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就为日后纠纷产生留下隐患,而加上房价飞涨,不断出现卖房人变卦,买房人起诉的情况
如果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认定合同效力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上海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被允许上市交易之前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的政策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外,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但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过不了户的房子如果是因为无法办理房产证导致的,那么即使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也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在对方反悔的情况下,房子是可以被对方收回的。所以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如安置房或者拆迁房产是不建议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