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一、六种行政行为是哪些
1、六种行政行为具体如下:
(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
(6)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具体如下:
1、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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