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房屋买卖时恶意串通的认定

如题所述


亲属间房屋买卖时恶意串通的认定

一、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恶意串通,无效

1.典型案例:

老殷、老刘夫妻俩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与小赵婚后不幸因病去世。去世前,老殷夫妻俩与女儿曾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殷以30余万元价格将房屋售予女儿,其后父女两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女儿去世后,老殷之子小殷以卖房未经母亲老刘同意、老殷与女儿所立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为由将小赵诉至法院,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小殷就姐姐与父亲恶意串通损害母亲老刘的利益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母亲老刘生前曾经知晓售房一事,但并未提出异议;最后,老殷与女儿恶意串通损害结发之妻老刘利益不符常理。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殷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懂法重点

1、什么是恶意串通?恶意串通,一般是指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简称,是《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理由。一般而言,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沟通,都希望通过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而不表示反对并与之签订、履行合同。

2、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区别于一般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对恶意串通的证明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3、哪些证据可以证明恶意串通?一般而言,合同外第三人证明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较为困难。实践中,能够提供直接证据的较少,通过各种间接证据综合判断的较多在房屋买卖中,可以据以判断恶意串通的证据包括:第一,房屋售价;第二,各方关系;第三,是否经过中介;第四,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第五,合同具体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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