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述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规定。

如题所述

【答案】: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可见该法采用的是区别制,而且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对于该条规定的动产继承。最高人民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指出:“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从而明确了在这个问题上时际冲突的解决办法。此外,一般认为,《继承法》第36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涉外法定继承,也适用于涉外遗嘱继承。
(2) 1986年《民法通则》虽仍然坚持区别制,但只规定了法定继承,其规定为“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 关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的问题,《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均无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义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依中国法律即遗产所在地法处理。此外,《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对于跨国无人继承财产,凡与中国订立的条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处理;没有条约的,按照中国法律处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位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不动产,一般收归中国国库;跨国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一般在互惠基础上交给被继承人的国籍所属国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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