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达到16周岁年龄的人犯罪,将负担的是一种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基于已满16周岁的人一般心智和体力皆已成熟的考虑而作出的推定规定。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上面所提不同的是,这里所应负的 刑事责任年龄 ,是相对的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是犯上述犯罪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也应注意,这个年龄阶段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 监护人 加以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 收养 。 6、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 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来说,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予以刑事追责。如果小孩被控刑事罪,一旦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适用,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最好请专业的刑辩 律师 帮助,维护小孩子的合法权益,采用正确的方法和手段让犯罪的小孩受到惩罚,不枉不纵。

法律客观: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一、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称为未成年犯。从刑法第17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十四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这是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十三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十二周岁,墨西哥为九周岁,香港和美国纽约州则规定为七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相信都是深思熟虑之后作出的慎重选择。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高,则会放纵一些坏人。反之,如果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得过低,则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也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二、我国没有必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据报载,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显示: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十岁开始,较普遍的是十二三岁。为了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他们是我们帮扶的对象,他们的可塑性极强,而且有很长的路要走。何况,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从表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率不升反降。我国不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理由如下:1、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心智上还不成熟,还不具备相应的认识犯罪的条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小学生从六岁开始上学算起,十二、三岁的孩子在读小学五年级和初中一年级。他们的文化水平还很低,认识能力还很弱,缺乏必要的是非观念。他们的理解、辨别、抵制能力与复杂的社会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未成年人的精神需要又有显著的特征,诸如好奇心理、追求刺激、喜爱竞争性游戏等。而为了满足这些需要,他们可以干出各种富于冒险的不计后果的鲁莽行为来,甚至会做出令同伴和成年人都意想不到的事情。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就有一种游戏型犯罪。他们好似在做游戏一般,嬉打吵闹,结果却触犯了刑律,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这无疑与未成年人的精神需求有关。未成年人对满足需要的意义缺乏理解。由于实现需要具有社会性,有些手段是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许可的,如使用暴力、欺骗和秘密窃取等手段都是违法的。但未成年人有时感到需要本来无可非议,是合理的。他们不加考虑地采取实现需要的途径,甚至不择手段地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从而导致犯罪。由于我们的法制教育在这一阶段尚未真正开始,很难说他们要故意实施犯罪。2、十二、三岁的未成年人意志力弱,难以抑制犯罪对犯罪故意的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人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为认识因素。“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2]此外,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有的未成年人虽然认识到诸如杀人伤人的行为是不对的,一旦伤害后果的发生,这也是他所不希望的,他只是想教训一下对方而已,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不容易或不可能的。3、任意扩大惩罚范围与刑罚的目的相背离刑罚的目的之一时预防犯罪。无论是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还是龙勃罗梭、菲利都主张预防犯罪。预防有可以分为个别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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