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大队在土地方面把我告上法院 ,原因是 :“腾退土地问题 ”而我家粮食已耕种 大队要强行收回 我不得不天天看守土地防止大队收回。 结果大队一审输了 而后又把我告上二中院,由于看守土地,导致我损失严重 请问我可以在二审时反诉大队赔偿损失吗 (一审时没反诉)或者一些其他的办法让大队赔偿损失。
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主要是指反诉可否在二审程序中提出。
我国当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
其主要理由为:对二审程序中的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可同本诉一起调解,争取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判决。
如果当事人不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二审人民法院则应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所以,反诉只能在一审提起,以便于一审法院合并审理。
⑴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
⑵人民法院就该反诉只能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而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皆不愿意接受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节书制作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签收等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⑴如果不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那么被告就只能另行起诉。
扩展资料: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反诉 [1] 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二审
可以。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拓展资料:
对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通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利请求”。
“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产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已经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
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通过审判方式予以保护,这相应的体现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反诉权。
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可以界定为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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