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
本题考查特别程序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系非讼案件。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目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就可以起诉,并不需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见,选民资格案件中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B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之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中的“通常”之说是错误的,应该是陪审员一概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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