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有多少个地级市

如题所述

广东省有21个地级市如下:

分别是: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东莞市、佛山市、中山市、惠州市、汕头市、江门市、湛江市、肇庆市、梅州市、茂名市、阳江市、清远市、韶关市、揭阳市、汕尾市、潮州市、河源市、云浮市,共21个地级市。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级市的法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

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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