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物业不开通水电胜诉 怎么执行

如题所述

业主维权可以到管辖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投诉。
民诉法只有让相关行证部门必须配合法院执行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但是已经备案登记的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第三人也只是合同备案登记没有办产权证
以下事例可用于参考:
2012年7月关女士同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同意提供、关女士同意接受本物业公司对401号房屋实施物业服务,其中,该协议对关女士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及缴纳方法进行了约定:
从交房通知文书确定的交房日期至次年12月31日按建筑面积0.30元/平方米.月计。同时该协议还约定:“住宅(商业用房)交房后,若水电气任何一表进行了走动以及已装修、已入住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若经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使用人)共同确认水电气表均未走动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开发商在向关女士交付该房屋时,水、电已接通。由于该房屋尚未装修,为空置房,水、电阀门平时处于关闭状态。2018年初,关女士打算将401号房屋出售。
2018年6月10日,关女士和准备购买402号房屋的人一起到物业办公室要求物业公司打开401号房屋水、电,可是物业公司不同意。后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可以临时打开水、电,但晚上要关闭,然而最终物业公司实际并未为关女士打开水、电阀门。
当天晚上,由于需要往402号房屋里搬运大量装修材料,关女士要求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打开涉案房屋的电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已下班为由拒绝了关女士的要求,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关女士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关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断水断电导致其无法使用该房屋,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参照开发商未交房或者逾期交房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停止供电和供水期间的物业费、公摊水电费。
物业公司认为,关女士装修房屋并未办理装修手续,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是不能进行装修的,所以当天没有为关女士打开电源。不过,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后即为关女士打开了402号房屋的水、电阀门,并称其不会再关闭。
法院经审理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对物业公司应关女士于2018年6月10日要求开通水电后,并未开启401号房屋的水电阀门,后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才开通401号房屋的水电阀门等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物业公司作为401号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关女士所有的房屋擅自采取断水断电措施,致使关女士无法正常使用其房屋,侵犯了关女士的财产权利,应当赔偿关女士在此期间因无法使用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物业公司辩称关女士未在装修前书面告知,关闭水电阀门是为了制止关女士的违法装修行为,于是才未开启401号房屋的水电阀门。
对此,法院认为,即使关女士在装修401号房屋前存在未将装修事宜口头或书面告知被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实施断水断电的行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