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

如题所述

财税〔2019〕13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是参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应该是可以适用减半优惠政策,广州市税务局的在线答复也是可以享受。即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享受股权转让印花税减半优惠,不论股权转让协议对方是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政策有效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地方认可上述说法给予减半优惠,而在次之前又没有实际享受的,可以此规定申请退税,具体可以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未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其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委托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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