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二、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 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现实危险。
扩展资料: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可以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3、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 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 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