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现在外来人口办理的是居住证,居住证的办理是在办理人常住地或工作地的辖区派出所,在办理时需要提供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等证明文件。
根据《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相关工作,由流动人口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受理、审核、发放、签注等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领人能够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的情形:
(一)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由本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出具的就业登记、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二)本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基本情况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中心〔室〕出具并加盖查询专用章),以及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三)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租赁)合同(两亩以上)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代为申领的,申请人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外,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并由社区民警上门核实。
第十一条对投资创业、引进人才、有特殊技能、有特殊贡献者或居住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可不受本规定第五条限制,但须由县级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宁波市政府——宁波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现在外来人口是办理居住证。
1、我们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申办《宁波市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两张、居住处所证明材料。
2、在18至49的育龄妇女应当交验《婚育证明》;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应当出示子女户籍证明或者户口簿等相关证件,携带未满7周岁儿童的,还应当出示预防接种证明材料。
3、对申办《宁波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提交《宁波市临时居住证》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或者申领人的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4、居住证的受理单位为流动人口服务站(中心)和公安派出所,符合办证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交申办材料,经过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将在7日内领到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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