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录用条件应当明确具体。
录用条件是企业针对不同岗位所要招聘的人员自行制订的标准,是企业在试用期内考核新入职员工是否合格的标准。企业制定录用条件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将条件逐一列出,避免使用“一切服从企业安排”、“较高工作积极性”等模糊语言,尽量将录用条件量化,增强操作性和执行性。录用条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条件,比如年龄、学历、工作经验、外语水平等;2.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包括岗位职责和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等;3.劳动者的道德条件,比如劳动者应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等。企业切勿将招聘条件等同于录用条件,招聘条件是企业招聘员工最基本的条件,语言相对简单模糊,不需要员工确认即有效。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具体、严谨周密,需要员工的确认才对员工发生效力。我们建议企业尽量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制作有别于招聘条件的录用条件,便于求职者明确工作职责,同时提高企业招聘工作效率。
二是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就业歧视或涉及隐私等禁止性内容。
根据《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关于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身体残疾等歧视性内容。招聘广告不得涉及劳动者的隐私,《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劳动者的说明义务仅限定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范围内,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恋爱状况等应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招聘广告若涉及上述禁止性内容,企业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2企业入职审查工作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入职审查是员工入职的最后一道关卡,很多劳动争议的发生都是在这个环节埋下的定时炸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建议企业应当严格审查员工的年龄、学历、资格资历、身体健康、是否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方面。如果招聘高管,企业还应当审查是否有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服务期协议的情形。针对审查结果,企业可以制作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入职人员在《声明》或《保证书》上签字确认。另外,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的确认也是入职审查不可忽视的工作。企业可以《确认书》的方式要求员工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进行签字确认,《确认书》上应写明“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上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即为企业送达书面文件的有效地址”,并保留证据。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