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公安部在官方微博晒出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包括取消对个人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情况,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但也存在例外,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
扩展资料:
对个人不予出具,需单位组织开具的
1.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2.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因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对就业者是一种歧视,是非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3.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