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寺院需要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建筑寺庙,要办理宗教场所审批手续、城建规划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要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要求。

——建造寺院的手续流程大致如下:

1、必须是古寺。寺院不可以新建,只能恢复重建,所以必须找到遗址或到当地县志上翻阅。

2、居士延请住持僧人。至少30-100人左右的居士(提供皈依证号码)联名上书,确定僧人名讳及提供简历,并到所在县、区或市民宗局了解当地政策和要求。

3、提报:给当地佛协提交申请,当地佛协经过调查了解后,由当地佛协给当地民宗局打申请报告。

4、批复:当地民宗局了解情况后,具备建寺条件的,批复筹建许可。

5、报建:提供规划设计图、消防图、环评等报告;

6、建设:安全施工,建设后验收合格;

7、颁证:当地民宗局即可颁发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法人代表必须是僧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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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08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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