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写判决书,其中一句话想表达这个意思“被告一对被告二不能偿付的付款本息部分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担保法解释》第七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我总感觉我写的这句话不通顺,你们谁能帮我想想看吗?那这个句话怎么写呢?: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不能偿付部分的二分之一。(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