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怎样集中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与规律

如题所述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含义:1、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 3、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近代欧洲国家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想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体现,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价值准则为民法基本原则 近代民法:人格平等;私有权神圣;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从极端尊重个人自由,转向兼顾社会公共福利或社会公正(法律思想) 现代社会修正民法基本原则:所有权与社会公正;契约与社会公正;客观责任的引入 功能和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不确定性和高度抽象性注定它不具备直接适用性,只能指导(对立法、司法、民事活动都有指导意义);约束;补充 四、作用: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规范的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与判例的基础 第二节 平等原则 一、近代民法在天赋人权思想影响下,在法典中首次确立了人格平等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7年《瑞士民法典》 人格平等原则在近代民法的确立,意味着近现代民法上个人的地位可以归纳为“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可由自身的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立法者”,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的人,在其背后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 二、人格平等原则可以理解为: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我们如何践行平等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要求。被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1、树立正确的平等观(程序的平等观) 实现程序平等的结果,必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则需引入弱者权益倾斜保护制度来平衡 2、反对特权(官商勾结) 3、消除身份的影响 第三节 自愿原则 一、民法作为私法,崇尚意思自治。 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并视其为民法基础。所谓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在于自由和理性,而其基本特点在于自主参与、自主选择以及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 一)意志自由:1、人身自由;2、财产自由;3、合同自由 二)自己责任:任何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要履行自己自愿承诺的义务及应负的责任; 三)过失责任:任何人都要对自己过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立法上的表现 1、规范民事主体行为方面多采用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协商的任意性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自己意思表示优先;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 第四节 公平原则 一、“公平”与公正、合理、正义的概念相近,是人们崇高的理念,也是基本的法律价值理念。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民法更强调公平(利益、责任、风险的均衡负担)。 二、公平原则的含义包括: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及客观结果上应持公平态度) 2、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遵循价值规律,等价有偿,反对暴利,民事行为在结果上显失公平,应协调利益平衡) 3、负担和风险的平衡。民法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尽力做到民事主体各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平衡负担 与后面我们将要讨论的诚信原则相比,此原则更强调客观利益的平衡,后者则倾向道德评判。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法学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学说归纳整理后有以下观点: 1、“语义说”,即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2、“一般条款说”,认为诚信原则的外延不十分确定,但具有强制效力的一般条款 3、“立法意志说”,主张诚信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当事人双方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 4、“双重功能说”,主张诚信原则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5、“两种诚信说”,诚信原则是适用于全部民事关系的民法基本原则,它又分化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两个分支,前者要求人们正当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 二、诚实信用在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体现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保密、协助,帮助) 4、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利益 5、在立法上,不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而且还应根据需要制定若干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条款 第六节 禁止权利滥用 一、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为权利的滥用。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法一方面奉行私权神圣原则,充分保护私权;另一方面又提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将权利之行使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就协调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不得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即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者为权利滥用。它成为独立之原则,主要是现代民法推动权利社会化的结果。“个人权利行使要维护社会福祉”(日本民法典) 四、判断是否滥用权利,结合各国民事立法的利弊,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 主观,从社会一般观念出发判断其有损害他人的主观目的; 客观,损人不利己,或损人很多,利己很少,对社会利益造成不平衡。 (法的经济学分析,个人选择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 第七节 公序良俗原则 一、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程序 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民事行为无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把握立法精神,以国家的基本国策为基点,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以社会大众的一般道德观念,认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逐步类型化。 学理上概括的类型 1)危害国家公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 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 4)射幸行为类型(乃以投机取巧为目的,而取得给付,其给付范围之多寡,系以偶然事故的发生而认定其给付权利的存在。射幸行为原则上因法律禁止而无效,但如法律有特别允许者为有效,如保险契约、股票买卖、期货买卖,彩票买卖等 ); 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 6)限制经济自由; 7)违反公平竞争; 8)违反消费者保护; 8)违反劳动者保护; 9)暴利行为; 思考讨论案例:泸州“二奶”受遗赠权被“公序良俗”否决案 总结一下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本章思考复习题 1、民法基本原则是如何集中地反映市民社会的本质和规律? 2、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各原则之间有什么联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