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前我老公向其他人借的钱,离婚后被起诉,需要偿还吗?

离婚之前我老公向其他人接了五万块钱,打的欠条,欠条上写的是我老公的名字。过了一年之后我俩离得婚,在民政局那里签的离婚协议,协议里有说所有债务都有男方偿还,协议我和老公都签了字,按了手印指纹。这份协议一式三份,我、老公、民政局各一份。离婚不久之后,借钱那人找不到我老公,就把我起诉了,所以想问这个债务需要我偿还吗?

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需要双方共同偿还,以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在离婚已经对债务进行处理,也不影响债权人以前双方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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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2-21
你必须证明此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好能证明债务属于编造,使丈夫转移婚内财产成为事实。净身出户。追答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学理论界的观点不尽一致,司法实践中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没有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问题的立法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我们将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为更好地保护婚姻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同时,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对待并积极吸收采纳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深入探索审判实践中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通过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加大对下审判指导力度;通过指导性案例的集中发布,明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内部举证的要求,保护了借贷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夫妻间举证成为必要。

祝你好运。

当然作为离婚协议,里面的债务是否包含这个债务,这个要看债务官司的法官了。

你可以从离婚协议签署时,前夫知晓这个债务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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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2-2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有义务偿还
第3个回答  2017-02-21
应该需要你偿还一部分,如果你老公先前借款是在你不知情,还有是借来的钱也是用在他那边的用途上,你就不需要偿还,但是你这里是在你知情的并还签下协议那就没办法,要偿还的,细节你可以咨询律师
第4个回答  2017-02-21
不需要的亲 民政局不是还有一份么 具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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