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只能选择一个请求?

既然侵权责任是对合同之外的财物或人身造成的损失,那么凭什么要求了侵权赔偿后不能就合同违约的物请求赔偿呢?既然两者赔偿的对象不同,为何一定只能选择一个来提出请求呢?不明白~~~那我选择了侵权,属于违约的部分找谁赔偿损失呢?希望热心法学人士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只能选择一个请求这是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示了我国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赋予当事人选择起诉讼由的权利。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责任形式,它们的竞合,体现着当事人对竞合的责任要作出选择。然而因这两种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诉讼时效、责任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诸方面均不相同,因此责任的选择异常重要。责任的选择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严重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关系到设置责任竞合制度目的能否实现的大问题。受害方当事人究竟怎样正确选择呢?责任选择上,应坚持三个原则:
  一、充分尊重受害人自由选择的原则。合同法没有明文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权,说明法律允许受害人能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当然,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并非法律完全放任当事人任意选择,对于法律规范或合法的约定业已明确限定成立责任竞合的违约行为,则限制当事人选择。如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失,当事人虽存有合同关系,仍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选择按合同责任处理。
  二、选择权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选择有利于已的方式提起诉讼,并不是指受害人对于一种违约行为,在责任竞合时,一律只能选择一种请求权作为诉由而提起诉讼。诚然各国法律均排斥了“请求权竞合说”关于受害人可以实现二次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只能实现一项请求权,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但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是仅限某一违约行为致某一个权利损害的情形,是相对于某一个权利损害而言,而非指违约行为造成的多个权利损害情况下,当事人也只能选择一个请求而提起诉讼。试想假如某一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对于物质损害,当事人适用违约责任更有利的,如果当事人只能选择一项请求权提起诉讼话,那么当事人一旦选择违约责任,其精神损害就得不到赔偿,这就达不到保护受害人、制裁违法的目的,显然违背了允许责任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设立的宗旨,所以这种观点和做法是不可取的。如果在一个起诉中允许同时选择两个请求权,即对于物质损害选择违约责任,对于精神损害适用侵权责任,则能实现物质损失的补救和精神得以抚慰。因此,笔者认为,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损害的权利种类多少,在提起诉讼时,分类选择适用不同的责任,但对某一权利的损害,只允许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权利的救济。
  三、选择权司法确认一次的原则。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两个请求权,在其中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其原因可能是已过诉讼时效或败诉等),多数人认为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起诉讼。笔者对此不敢苛同。这种观点有诸多不妥:一则造成同一案件重复审理,人为地扩大了诉讼成本,损害了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则法院就查清的事实先后作出不同的评断,不仅失去了法律严肃性,损害了法院的声誉,也易产生案件重复处理不合法之嫌,并易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司法不公的心理;三则不利于增强起诉方的诉讼责任心。因该种观点实质上给了当事人两次诉请机会,使当事人产生诉讼成败无所谓思想,极易助长当事人认讼责任心不强而胡乱选择,这无益于当事人恰当地认真选择请求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从某种意义上,还说明该种观点极易使法律规定责任竞合制度实际上落空。基于此,笔者建议,从法律上肯定当事人选择权确认一次制度,不管当事人对某一被侵害的权利所实施的任何一种请求权满意与否,另一个请求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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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7
在民法上是基于填补性损害原理,损害多少,填补多少,补偿多少。民事诉讼法上是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诉。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对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理解,前两天也发了个相关帖子问一直都没有满意的回答。

司考书上的解释是说“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承担了其不应有的负担”,大概感觉跟刑罚中的“数罪并罚”一样,累加起来会对加害人还“狠”了点。
我想,既然是任选其一,受害人那就可以通过分析,来选择一个最利于自己的责任来要求加害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4-16
责任竞合涉及法理问题。责任竞合的存在,有国家承认也有国家不承认。即使在承认的国家当中,对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也不近相同。
在我国,责任竞合背后的法理是“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所犯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
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若选择对违约责任追偿,那么就视为自动放弃对侵权责任追偿权。我个人认为这无形中增加了受害人的法律负担。获得最佳的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害人有没有经济实力获得优秀的法律援助,这可能导致由诉讼策略失误而错失应得的赔偿,因此,影响着实质正义的伸张,是不公平的。
第4个回答  2018-09-17
民法是用来填平损害的,而并不是惩罚。好比侵权行为是挖了一个坑,民事法律只需要将其填平,而不是在填平的基础上将它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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