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

保护水资源的资料

  中国为保护水资源,制定了‘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关于水的基本法。于1988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共7章53条。分别对总则、开发利用、水和水域及水工程的保护、用水管理、防汛与抗洪、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该法旨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该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效、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国家施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编辑本段]内容(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防汛与抗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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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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