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对于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的的表彰、弘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