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和名誉的区别

声誉和名誉的区别

声誉意思就是声望、名誉、名声。只不过“声誉”多用于普通人。声望多用于名人。名誉是对特定的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具体地说,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荣誉,一定社会或集团对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道德行为的肯定和褒奖,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个人因意识到这种肯定和褒奖所产生的道德情感,通称荣誉感。在中国,孟子最早从伦理方面使用荣辱概念:“仁则荣,不仁则辱。”荣誉是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的阶级对同一行为的褒贬不同甚至相反,如历史上,对体力劳动,剥削阶级以劳动为耻,劳动者则以辛勤劳动为荣。荣誉的获得与履行道德义务密切相关,忠实履行对社会、阶级或他人的义务是获得荣誉的前提。荣誉可分为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在社会主义时代,这二者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个人荣誉是集体荣誉的体现和组成部分,集体荣誉是个人荣誉的基础和归宿。荣誉的概念和基本特征荣誉和名誉虽然都是一种评价,在这一点上有共同之处,但荣誉与名誉相比,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第二,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积极评价,而不是消极的评价。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性的评价。第四,荣誉是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模范行为而取得的社会组织的评价,而不是自然产生的第一,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的来源是公众。而荣誉不是公众的评价,它是由政府、社团、所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对特定人给予的评价。第二,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但是荣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其肯定是积极的评价,即它是对一个人肯定性的、褒扬性的评价。第三,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名誉这种社会评价是社会公众进行的自由的、随意的评价,而荣誉则不同,它必须是社会组织对一个人基于其某方面突出表现或贡献而作出的正式评价。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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