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和既遂。如果故意行为并不会导致结果的发生,就不能判断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因此,必须是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因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
法律分析
刑法因果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又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一。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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