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职工一旦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般分为一次性补偿和次性补偿;所谓生产安全事故,其实主要就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而对于受害人来说,只有其认定成工伤,才能再次主张安全生产事故赔偿。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的,劳动者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而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身亡的,会有一次性死亡补偿金补偿,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按照赔偿标准,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也是几十万,加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在五六十万。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申请工亡,要求支付丧葬费、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各省安全生产条例,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的死亡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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