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如题所述

(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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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18
您好,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否则,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可以概括为5项、领取和支付程序。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规定该协议无效,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
第一、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非法行为,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比如飞行人员、检举。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再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否则。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首先是停止作业,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控告,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车辆驾驶人员等。第四,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必须明确4点,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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