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环境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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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环境决定论,简称“决定论”,是确认自然条件(即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的一种思潮,即以自然过程的作用来解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结于地理环境决定政治体制。
这一论点萌芽于古希腊时代,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认为人类特性产生于气候,曾广泛流行于社会学、哲学、地理学、历史学的研究中。
地理环境决定论在18、19世纪是流行的自然主义思潮的一部分。这种思潮曾在反对宗教神学、探索社会发展的客观性方面起过一定的历史作用。但它夸大自然环境对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以自然规律代替社会规律则是错误的。地理环境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常的、必要的外部条件,对社会发展具有影响作用,但它不是社会发展、国家制度的决定因素,不能决定社会性质和社会制度的更替。而且它的作用和影响还受着社会的生产水平和社会制度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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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5-11-04
个人认为社会学科任何现象都没有绝对单一的决定因素,这就是韦伯的因果多元论。他甚至认为事物的所谓决定因素都是研究者自己衡量得出的,并不具有普遍权威性。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4
对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哲学批判地理环境对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可忽视的,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者。但不能把地理环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和作用夸大为决定作用,那就陷入了"地理环境决定论"的误区。

"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错误的。地理环境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它不能决定社会的性质,不能决定社会的更替,相对不变的地理环境不能说明显著变动的社会生活。相反,地理环境的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必然受到社会生产发展的状况和社会制度的制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5-11-04
地理环境会决定一个人的心理,习惯和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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