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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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移民小区,农民。
原告何某,女,现住址同上,农民。
被告任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移民小区,农民。
被告郭某,男,现住东胜区塔拉壕镇,个体户。
原告康某、何某诉被告任某、郭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何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任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8年9月11日上午9时左右,我的儿子康某某(一岁零九个月)在住处附近玩耍时掉入被告郭某冲洗大理石排放污水的水池内。被告排放污水的水池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任何明显标志,致小孩掉入水池后当场淹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按总数的70%计算共计219731元。
被告任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郭某挖的水池不在大棚内,所占的地我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原告的儿子溺水死亡与其没有关系,不承担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的死亡应承担监护责任。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儿子死亡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赔偿应按农村标准。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的儿子康某某,一岁零九个月,在住处附近玩耍时掉入被告郭某租赁被告任某的大棚外过道由郭某未经批准擅自挖下的用于排放冲洗大理石污水的水池内,溺水死亡。死亡赔偿金12378元×20年=247460元,丧葬费1824元×6个月=10944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共计298404元×70%=208882.80元。其他费用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原、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当庭进行了质证,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本身无异议,被告任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郭某是租赁的被告任某的大棚,而污水池是郭某自己挖的和任有文没有关系。被告郭某的代理人认为,郭某挖的污水池不存在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原告对被告任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任某出租的大棚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郭某对被告任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其代理人认为在公安机关询问任有文时任有文承认污水池是在他的承包地范围内。原告对被告郭某的证据本身无异议,其代理人认为,污水池上盖的是石棉瓦,没有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任某对被告郭某的证据无异议。原、被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租赁被告任某的大棚,用做磨制人造大理石,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大棚外挖污水池,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原告的儿子玩耍时掉入污水池溺水死亡。被告郭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数额的70%,被告任某将大棚租赁给被告郭某由郭某管理、使用,被告任某不承担责任,二原告没有尽到对其儿子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赔偿的30%。对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的意见因被告任某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其子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原告精神抚慰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他费用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任某不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符合免除责任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郭某不承担责任,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辩称意见,因不符合免责条件及情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康某、何某之子康某某死亡赔偿金173222元、丧葬费7660.8元、精神抚慰金28000元,共计208882.8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任有文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29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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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14
1.某歌手到某地参加通俗歌曲大奖赛,赛前不幸被甲骑车撞伤,住院三天。出院时,大奖赛已经结束。经查实,该歌手多次参加大奖赛,且多次获奖。如果他起诉甲,下列他的诉讼请求哪些应予支持?A.住院费
B.医药费
C。大奖赛参赛费
D.可能获得大奖赛的奖金
答案:abc
2.甲(70岁)无收入,有一独子乙。乙娶妻丙,生一子丁(6岁)。一日,乙外出被马某驾车撞伤致死。下列费用中,哪些由马某赔偿:A乙的丧葬费5000元
B.甲的抚养费
C.柄的扶养费D。丁的抚养费
答案:abd
3.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下列哪项因素加以确定:A.侵害人加害行为的情形B.加害人造成的损失大小C.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D.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答案:b
4.甲因遭到乙的不法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甲可以向已要求下列哪些事项的赔偿?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损失C.残废者生活补助费D.需要由甲进行抚养的未成年儿子的生活费
答案:abcd
第2个回答  2009-03-08
[案情]被告人舟某,男,24岁,某县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舟某了解到与自己妻子婚前有过两性关系的某铸造厂工人洪某有赌博行为时,在未受任何领导指派的情况下,于1998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将洪传唤到自己房间里对洪有否有赌博行为进行讯问,在洪矢口否认的情况下,舟将洪的双手反镑在床脚上,对洪拳打脚踢,并用电警棍触击洪的身体,洪忍受不住,大声叫喊,舟便用数张厕所内粘有粪便的手纸赌洪的嘴。在堵嘴时,洪提出要解大便,舟将洪的裤子、鞋全部脱光,拿过一个脚盆让洪大解,洪感到不适提出不便。舟见状恼羞成怒,又用电警棍触洪的生殖器,并问洪“强奸了几个妇女”,洪当即否认。下午7时,舟将洪从自己房间拖到办公室,将其双手反锗在长椅上,令洪光着下身跪在地上继续讯问,并对洪拳打脚踢,电警棍打头,洪被打的遍体鳞伤,最后,洪被迫承认曾参与过两次赌博,被罚款200元后,在深夜12时方让回家。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案例一:武昌岳家嘴夜市旁,一男子偷盗电线败露后,被人戴白帽示众。律师称,涉嫌偷盗人员被抓后,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
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一名中年男子头上戴着用报纸折成的白色帽子,站在人群中。该男子左眼角有血伤,脖上有血痕,身上灰扑扑的。围观市民正对其询问。
据了解,前晚,当地供电线路被剪断盗走,部分家用电器受损。昨日中午,当地居民发现一名小偷后将其抓获,其另外两名同伙趁机逃跑。因怀疑前晚电线被盗与该小偷有关,居民让他戴上白帽,站在路边示众,并要求供出其同伙。
正当市民继续询问该男子时,一名身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走进人群,态度严肃,命令戴白帽男子随其离开。据目击居民称,就是“黑夹克”当场抓住正在偷盗电线的小偷。之后,“黑夹克”强行从人群中带走小偷。目前,警方已展开调查。
第3个回答  2022-04-07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 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 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证据(如:医疗费单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等);
(5) 要求赔偿丧葬费或死亡赔偿金的,提供丧葬费凭证以及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6) 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或第三人过错的证明;
(7) 其他证据。
第4个回答  2012-04-03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局第四小学二年级教师张某,为惩罚考试不合格学生董静,将董静叫到台前当众用教鞭抽打她的手心,并让董静自己数着。董静疼痛难忍,把手收了回来,张某一气朝董静的后脑打一教鞭,董静的脑袋立即耷拉下来,这时又打一鞭,董静的嘴里、鼻孔里冒血,瞳孔扩散,失去了知觉,生命垂危。送到齐齐哈尔医院治疗已脱险。董静的父母为了给孩子治病,花费了人民币8万多元,误工半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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