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落户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

  2.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本市工作的。

  3.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

  6.原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7.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大专毕业生。

  8.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9.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及其配偶和子女。

(三)投靠、收养人员

  1.与本市人员结婚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

  4.被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

  5.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投靠、收养申请入户的,应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

  1.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本市户籍人员。

  2.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

  3.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

  4.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

(五)原户籍在本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第四条 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本市;35周岁以下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可申请迁入成都东部新区、近郊区。(含境外取得同等学历的人员)

  (二)“蓉城人才绿卡”持卡人。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四)其他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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