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屋分割登记的条件是: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录一致;2、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登记证明真实有效;3、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一致;4、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相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面积申请登记的建筑;(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记录冲突的;(四)申请登记的房屋不能具体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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