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嫖娼的定性和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在香港,作为嫖客,有可能违反下列罪行。妓女年龄不足16岁的,将违反刑事规定。与未成年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嫖客不能以妓女看似或妓女声称超过16岁为自辩理由。如果妓女在14岁以下处以更重的罚款,那就是没有性行为,只是过手足之欲,也是犯非礼罪。而且妓女同意不是自辩理由,因为法院假设女生在这种事情上没有分手能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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