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如题所述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现代国家,特别是挣脱殖民主义枷锁后争得独立的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如何维护主权而不是削弱和限制主权。国家享有主权,意味着它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它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经济上是互利的,它要求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时候,应从有利于发展国家间平等互利的经济交往关系出发。它是国与国之间处理对外关系时必须遵守的共同原则。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合作、集团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

广义国际经济法和狭义国际经济法:

1、广义国际经济法

泛指调整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中央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跨国公司。它也不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

主张这种概念的法学家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打破了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这派国际经济法学者特别着重从各种有关法规的综合的角度,研究实际的法律问题。

2、狭义国际经济法

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这派学者比较注意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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