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合同没到期,公司解散怎么交纳保险?

我们公司的总公司在北京,但是在本市开的分公司,是单独注册的,这个月总公司把我们这个市的公司解散了,但是我的合同还有7个月到期,公司给补偿了一个月的工资,到是合理,但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各种保险怎么办,这个单位应该有补偿吗?是否还应该继续交几个月呀?因为公司一解散,保险马上就停止了,不给交了,这对吗?
回答正确的人我还给加分.

没有,公司不会补缴你的保险,社会保险暂时中止,等有了新单位,会继续缴纳。但是你自己可以按最低基数继续缴纳,不是保险公司,是劳保局或者街道居委会等。

还有,不知道你在这个公司工作了多久呢?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不知道你工作了多久?是否之赔偿你一个月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2-23
你好:

根据你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需要明确你是和谁签订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

如果是分公司,那么,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就是总公司。

给你发工资,缴纳保险的就是总公司。

公司撤销分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给你补偿一个月的公司,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你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 关于社会保险。

如果你们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再有给你缴纳保险的义务,社会保险暂时中止。在你有了新的劳动关系之后,继续缴纳。

根据现在各地的情况,一般是可以自己独立缴纳的。等待自己有了新的单位后在以从单位缴纳。

以上意见,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第2个回答  2009-02-26
第一,保险缴纳期间应当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一致的。劳动关系解除以后,公司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义务。也没有义务给予原来的员工补偿。
第二,你可以自己以个人名义续缴保险。可以咨询当地社保机构如何办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2-12
直接到相应保险公司交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