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2-11
应你要求谈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1.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现实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2)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2.不构成。《民通意见》第40条。
3.只要是事实没有不当之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想象新闻媒体刊登事件属实还要承担侵犯“名誉权”责任吗?
4.主要是你公布的是客观事实。同时你可以准备反诉。
第2个回答 2009-02-13
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你的资料是真实的,就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做法是否不当,则见仁见智,个人以为,这属于消费者对销售者正常的评论或批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就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应该注意的,就是对其证据的三性进行质疑。
第3个回答 2009-02-10
1、通俗的意思就是社会或者周围人对它的评价降低,影响它的正常经营。
2、真实的话,不构成侵权。
3、做法有不当之处,大范围的宣传有恶意之嫌。
4、可考虑提出反诉,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建议请律师介入,提供帮助。
第4个回答 2009-02-10
看了你的博客,有这么几点意见:1·他告你侵害其名誉权,你就庭审答辩其恶人先告状,将你博客的文章和证据一并提供,证明是其自毁名誉却反咬人一口;2·从你所举证据看,显然你不具备施工技术标准的水平。可找一本国家公布的房屋建筑技术规范,将上面的规定指标一项一项具体向法庭提供,证明其的质量问题存在;3·其诉你诋毁其名誉,,而事实证明其质量问题客观存在,相反证明了是他在侵权。因此,你可就此对其提出名誉索赔进行反诉;4·看了你的博客,看来你们不具备与其专业公司进行法律对抗的能力和经验,可以考虑请个建建专业的律师帮忙!并将所有费用要求法庭判令责任人赔付就行了。5·上述几个答复的同志,显然太急于答复你的问题,没有想到帮你解决问题。但他们提供的一些法律解释有一定参考作用,可做为证据的采集适当引用。应该谢谢大家!
第5个回答 2009-02-10
你不必太过担心,你这是在维护一个公民正当的合法权益,不会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伤害。
你应诉的关键点:你所主张的都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没有任何的夸大。这就足够了。如果你说的是真的,你就等着胜诉吧。房子不好还不准别人说吗?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