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深圳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强化财务监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首先,第一条强调了本规定的目的,即通过遵循《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市部门预算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预算收支行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界定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范围,这类单位通常依据自身收入支付正常开支,财政部门不额外提供经费,且其业务非以盈利为目的,且已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自收自支单位。


对于预算管理,第三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对收支的审核原则,鼓励增收节支,并在特殊情况,如政策性减收导致困难时,允许单位申请动用历年结余资金或使用前两年度结余来缓解压力,但补偿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四条要求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着重强调了银行账户管理,要求单位清理规范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并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强调了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机构的建设,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需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确保预算管理的实施。


最后,第七条明确了预算管理的领导和归口原则,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预算管理有监督和管理责任,无上级主管的单位则由财政部门直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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