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

如题所述

国家统计局于2010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五次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重要的统计用代码标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这些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作为附件,国家统计局提供了两个代码的样稿,分别是2009年的版本。这些样本旨在为实际的统计工作提供清晰的划分依据,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具体包括:


1、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样稿),该代码用于标识和分类不同区域,便于进行地区间的统计分析。


2、2009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样稿),此代码则是为了区分城乡之间的统计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此决定由局长马建堂签署,并于2010年6月2日正式发布。这些新的统计用代码对于提升我国统计数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扩展资料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