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如题所述

简述票据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票据的权利介绍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又叫主票据权利 )和追索权(第二票据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介绍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包含了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因此,票据责任就是付款责任或偿还责任。

票据权利的取得、种类及内容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一是继受取得。

前者指发票人作成票据证券并交付受款人后,受款人即成为基本票据关系人而原始取得票据,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的,也属原始取得;

后者指受款人从有正当处分权者手中依背书转让或依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记名票据须经背书才能转让,无记名票据一经交付即为转让。

根据各国票据法,取得票据须出于善意,须有相当的对价,凡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在学理上,票据权利可以分为三种:

1、主票据权利。

不需依赖其他条件即可实现的票据权利,如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

次要的或附条件的票据权利,如追索权,其行使须以不获付款为前提。

3、辅助票据权利。

为辅助前两种票据权利并与支付票据金额有关的票据权利,如对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所主张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票据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票据主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承兑人和预备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对保证人的权利;已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参加付款人对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票据权利因票据债务的履行而消灭。但因票据证券毁灭、法定事由出现、票载内容失去法律效力等,亦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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