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品名不能暗示药品的作用和用途?

如题所述

严格来讲你的问题不是很明确!商品名就是暗示药品的用途和作用的!比如商品名感康(暗示感冒康复),它的通用名称是复方氨酚烷胺片,商品名快克(暗示作用快)实际通用名称为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等!我们国家药品管理法为了防止误导消费者,规定商品名称的文字必须小于通用名称的二分之一以下!追问

厄 可是书上是这样写的- -

追答

书上是新规定不让暗示药品的用途和作用,就是减少对人民大众的误导!但是有很多药品还没有改,反倒注册了商标!抛开我提到的感康和快克,再说说皮炎平(通用名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前列康(通用名普乐安片)、等等,但是国家受限的多半是西药,中药很少,!

追问

厄 我其实是不理解这种做法 这样不是方便大家记忆吗 为什么不允许?

追答

接受你的最佳答案吧!我觉得他的说法和你的问题正好相反!莫名其妙给了最佳!不可理解!

追问

你想升级想疯了吧,,,起码他第一句话让我相信书上这句话是对的····

追答

话有些粗了!看看我在医疗健康方向在全国的排名!跟升级有关系吗?我本人是一名执业药师,也在药厂工作!我没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件事情,只是想表达在03年以前我们国家商品诱导消费者的泛滥,随着药监局的建设,国家才对药品进行实质性的监管,才有了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的24号令商品名称不得大于通用名称这个条款!以及实质性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并且最新的规定是2007年5月1日!课本上全是最新的内容!这个必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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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9-16
这是药品管理法和24号令的规定。
要求商品名不得大于通用名,
目的是弱化商品名,而强化通用名,
但实际执行的时候,管理的并不严格,比如皮炎平,通用名是地塞米松乳膏,但是皮炎平这个商品名就不对。但是一样还在用,
许多的非药品(特别是保健品)更过分,所以先看看是不是药品(有国药准字的),再看通用名是什么,再看成分是什么,这样才安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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